檢視 GPL 3.0 草案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在美國時間 Jan 16, 2006 釋出第一份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Discussion Draft],在我開始研讀 GPL 3.0 草案 (以下簡稱 GPLv3) 之前,先收集相關的評論與報導:
我試著歸納幾個分析 GPLv3 的重點:
- 時空背景
GPL v2 已經有 15 年的歷史,Richard Stallman 當初的 "copyleft" 概念訴諸於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雖然證實是可行且有法律性的參考,但問題是其中隱含對於軟體或是韌體方法的不明確,是需要釐清的,以 Java 的例子來說,Java 是動態語言,而一旦某個 package 被授以 GPL,其衍生著作的範疇是否涵蓋「執行時期的 linkage」呢?韌體 (firmware) 也是另一個灰色地帶,其軟體性的行為,以及 GPL 追溯的效力,需要透過更明確的規範。
- 數位財產的保護法令
DRM 是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或 "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 的縮寫,是這個世紀相當重要的科技考量,在 GPLv3 對 DRM 有所著墨,這部份必須視國情與國際法規而定。
- 軟體專利
軟體專利是個相當複雜的議題,特別扯上 "copyleft" 時,以 Linux Kernel 來說,雖然很明確的規範以 GPL v2 發行,而且多數的開發者或廠商也依據 GPL v2 釋出其 Linux 的衍生物或創作內容,然而我們可以發現類似 RT-Linux 這類將特定軟體方法申請專利後,雖然 rtlinux patch (也就是 RTLinux Free edition) 符合 GPL v2 規範,不過衍生創作仍有侵犯專利的可能性,為此還需要簽署一份 Open Patent License,某種角度來說,已經與 "copyleft" 的四大自由有所出入。GPLv3 關於軟體專利的規範,可參考 Section 2 (Basic Permissions)、Section 6 (Non-Source Distribution),以及 Section 7 (License Compatibility),在前面提到 James McPherson 的 blog,究竟 Sun's 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 (CDDL) 是否與 GPLv3 相容呢?在軟體專利反制條款有所出入,這點也可對照「排他」與「互惠條款」的部份。
- 從 "distribution" 到 "propagation" 用詞的改變
這讓我想到,以前 BSD 在柏克萊大學發展時,"distribution" 一詞相當精確,就是把程式碼儲存到磁帶機中,抱著那一卷又一卷包含 BSD 的磁帶,拿到其他實驗室或學術機構,不過現在考慮的議題就複雜許多,光是網路傳輸與資料分享的方式早已提出無數的模型與對應的軟體建設,而且 GPL 也廣泛的應用到非 source code 的領域,像是文件、artwork,甚至 EDA 原始設計等等。GPLv3 本身必須相當明確的指出適用範圍與對象,同時也必須針對「衍生物」的「產生」途徑,做出基本的定義,用詞的改變可說是作一回應。
- Web Application 或是 server-side 的應用
這是另一個有趣的議題,在我們對 GPL 的認知上,如果我們要 re-distribute 以某個以 GPL 發行的軟體時,必須將衍生創作施加同為 GPL 的發行授權,但對於 server-side 的應用,是否可能完全不符合 "re-distribute" 的條件呢?有可能,但是,相當明顯的,這樣的案例非常多,要釐清問題點,所以提出 "Requiring Source for Web Applications"。
應該還可以多列出幾項,不過我看這些法律性的資料,伴隨不少詭辯,讓我又頭暈,到此先打住。
由 jserv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6 01:07 AM